发票新规又来了!税局明确,这15种发票统统不能报销!
发票新规又来了!发票问题无小事,企业财务、老板要充分熟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确保在实务中准确、合法地进行发票开具、使用和管理,避免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那么,实务中我们纳税人常见的取得或使用不合规发票情形有哪些呢?亿企君给大家汇总了以下15项情形,会计在工作的时候可千万要注意啊!
重点:
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016年:经查明,你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xx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财务负责人已确认该笔费用为虚假的协议,税收违法证据已经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因此认定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的协议,该笔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是真实合理的,如果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还是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这个案例是今年才查处的案例,大家在5月31号之前看到还不算太晚,看完文章先去检查一下自己公司是不是存在类似的情况,避免风险!
提醒: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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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❸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1、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签字不齐全。 比如如部门负责人没有签字或财务负责人没有签字。 ☞要求:费用报销单或差费报销单上报销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均要签字,分公司当地没有财务的,兼职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处签字,部门负责人为分公司经理。 2、报销单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❶ 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之间有空格; ☞要求:小写金额与人民币符号不得有空格,不得连笔,正确写法¥100.00;错误写法:¥ 100; ❷ 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没有用零或ⓧ补齐; ☞要求:大写金额无数字部分用零或ⓧ补齐; ❸ 报销单上字迹有涂改和勾抹; ☞要求:报销单不得涂改,如有错误,需要重新填写; ❹ 大写金额书写有误; ☞要求:金额填写规范,无书写错误; 大写数字示例: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❺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要求: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保持一致; ❻ 项目填写不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日期、附件张数有漏填写的; ☞要求:项目要填写完整,报销部门、报销时间、报销项目、附件张数要填写完整。 3、报销原始单据的问题 ❶ 取得发票上没有加盖销售方发票章; ☞要求:发票上要盖有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并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否则不得报销; ❷ 取得收据上没有加盖销售方财务章; ☞要求:收据上要求盖有销售方财务章,没有财务章不得报销; ❸ 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要求:出差日期和行程不同,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不得连号或同一号段报销。 ❹ 报销的手撕非机打车票上没有国税监制章;或虽有国税监制章,但是没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要求:手撕非机打车票要印有国税监制章,并且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4、报销单粘贴的问题 ❶ 票据粘贴杂乱无章; ☞要求:票据先分类,再按时间排序,依次粘贴到粘贴单上;小张的票据需要均匀的粘贴,不能厚薄不均,确保单据平整; ❷ 票据使用订书机装订、固体胶粘贴; ☞要求:要用胶水粘贴附件; ❸ 火车票上日期、票价重要信息,被胶水粘住,无法查看; ☞要求:票据上的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不得被胶水粘贴住,要保证票据信息可见可查。
1、补开发票
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无法作为扣除凭证,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因此必须找销售方重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找真实的销售方换开发票,如果原开票方属于第三方,再找原开票方开票,就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2、无法补开的特殊情形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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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❷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❸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❹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❺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❻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