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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转让多与少 税务处理各不同

发布时间:2018-06-08

方案一:“多转少分”方式


采取最典型的“只转不分”为例,公司以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价为144000万元公开挂牌转让并以挂牌价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B公司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4000-30000)×25%=28500(万元)。


方案二:“多分少转”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将未分配利润75000万元先全部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给B公司,B公司再进行股权挂牌转让,以转让价格69000万元成交。B公司分回利润75000万元。


    B公司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9000-30000)×25%=9750(万元)。

通过对上述两个方案对比得知,B公司在股利分配和股权转让间作合理筹划,少缴纳税款18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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