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平衡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模式?
为了“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一定情形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条件就一股脑选择“简易计税”享受低税率?在两个计税模式间如何平衡选择?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是11%,简易计税是3%,由于进项不足,所以选择简易计税肯定划算吗?
蓝敏回答:当然不是。
取决于客户是不是一般计税。
详细解答上述问题,分两步:
一、如果客户是简易计税方式,包括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那么,选择简易计税,有可能划算。因为此时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与营业税情况非常相似。
二、如果客户是一般计税,则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肯定是划算的。我重点讲讲这第二点。
先讲道理,再举例子。
如果采取一般计税,建筑商确认多少销项增值税,客户就确认多少进项税金, 一进一出是平的,不会增加一点点经济利益的流出。但如果选择简易计税,虽然客户可以抵扣其纳税额,但建筑商自己的进项税金却全部报废,这将形成一笔实实在在的损失。
所以,当客户是一般计税时,最聪明的办法是:涨价 + 一般计税。
关键是涨价多少呢?客户会不会答应呢?
这只涉及经济利益在建筑商与客户间的流动,利益此增彼减,双方完全可以求得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
举个例子说明如下 ,更详细的例子与解答,本人的营改增新书中会有详尽的分析和其它案例佐证,蒙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预计秋季面市,敬请期待。
某项目,甲方一般计税(甲方自有其考虑或不能选择简易计税)。项目在营业税时期签订合同,总价1亿元,我们看看不同纳税方式下双方的利益。以下分析不考虑附加,考虑的话效果也一样,但计算太复杂。同时,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目的也是简便起见。
另外假定,该1亿的项目中,乙方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金仅有51万元,这样假设的进项非常少,更能说明问题。
① 营业税下,施工方纳税300万元。1亿×3%
② 选择简易计税,施工方纳税1亿÷1.03×3%=291万元。收入为1亿÷1.03=9709万元,注意,这同时也是甲方的成本。
③ 选择一般计税,施工方纳税1亿÷1.11×0.11-51万=940万。收入为9009万元,同样,这也是甲方的成本。
仔细看上两项会发现,从简易计税到一般计税,乙方多交税649万元,但这并不重要,因为税金不影响损益。我们要关注的是乙方的收入。简易计税下乙方收入9709万,一般计税下只有9009万,少了700万。但一般计税方式下,因为可以抵扣51万元进项,所以其成本将下降51万元,所以一般计税下,施工方利润实际少了700-51=649万元,就是说选择一般计税,施工利润下降649万元。
我们再看甲方,简易计税方式下,其成本是9709万,一般计税方式下,其成本是9009万,进项税金由于可以被全额扣除,所以不用考虑。甲的成本下降了700万元。
我着重强调一下:施工方吃亏649万,甲方占便宜700万,如果把两家利益合在一起看,显然是比简易计税时总体上占便宜了的,总共便宜了51万元。
51万!多么熟悉的数字,正好是施工方的进项金额。
当然,双方谈价时,施工方一般不会告诉甲方自己真实的进项金额,告诉了甲方也不会相信。但是,双方可以估、可以谈,如果双方确定,一般计税,价格涨750万元,会怎么样呢?
为什么是涨价750万元,这是谈成的,计算过程我以后再细讲,现在先看看,这个涨价对双方而言,意味着什么:
④涨价后,施工方纳税1.075亿÷1.11×0.11-51=1014万元,缴税上千万了,怎么样?不要怕,因为已经涨过价了,不亏。我们看收入,收入为1.075亿÷1.11=9685万元。我们拿这个情况与简易计税比一比。简易计税收入为9709万元,现在收入9685,收入下降24万。但是,抵扣51万进项后,其成本下降了51万,所以,施工企业的利润比简易计算时,增长了51-24=27万。
再来看甲方,一般计税涨价后,成本为9685万,而简易计税时的成本为9709万,成本下降24万元。
显然,在简易计税这个标尺之下,可以看到,如果在简易计税的价格基础上,回到一般计税并涨价750万元,双方的利润分别上升27万和24万,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其实,如果涨价幅度变化,导致的也是双方利益此增彼减,不论如何增减,其合计增加利润都是51万,也就是施工方的进项。
总结,1亿的项目,进项只有51万,显然是非常低的,但就算这样的情况,当客户一般计税时,施工方一般计税也是非常划算的。当然价格要谈合理,不然好处就被一方全吃了。51万的纯利,为何不要呢?
进一步讲,就算是纯劳务公司,只要客户是一般计税,则纯劳务公司一般计税也是划算的。这一点恐怕出乎大家的意料吧。因为只要是公司,不可能一分钱进项没有的。
施工双方应该进行认真的谈价,如果一般计税谈得成,就是双赢,谈不成导致简易计税,就是双输。
华政税务
为了本次“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1)符合条件的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清包工建筑劳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来说,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一方面会增加进项税发票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实际税负可能会超过3%。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难度,简便易行;另一方面价税分离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也会有所减少。因此,一些建筑企业会理所当然的认为选择简易计税更有利,事实真的如此吗?让我们来看下面例子:
某刚开工项目符合老项目认定条件,不含税合同收入14,000.00万元,预计合同不含税成本12000.00万元,其中钢材2500万元,劳务费3000万元,分包工程5000万元,混凝土700万元,砂石料500万元,机械租赁费300万元。以上除砂石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其他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劳务费发票注明税率为6%,分工工程税率11%,其他税率均为17%。
简易计税办法下,该项目应交增值税270万元((14000-5000)*3%);一般计税办法下,该项目应交增值税是215万元(14000*11%-[(2500+700+300)*17%+5000*11%+3000*3%])。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该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税金支出更少,对企业更有利。
那么,对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能否找到一个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选择的平衡点,以指导建筑企业的实务操作呢?答案是肯定的。以上问题换句话理解,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对同一个工程项目而言,简易计税办法与一般计税办法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相等。根据该原理,我们建立的等式如下:
(1)等式1
假设总包合同含税金额为A,分包合同含税金额为B,可取得进项税金额为X。则,
(A-B)/1.03*3%=A/1.11*11%-X
经过推算可求得,X=0.069973A-0.029126B
(2)等式2
假设总包合同不含税金额为A,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为B,可取得进项税金额为X,则
(A-B)*3%=A*11%-X
经过推选求得,X=0.08A-0.03B
(3)等式3
假设合同不含税金额为A,可取得17%税率的发票不含税金额X,则
A*3%=A*11%-X*17%
经过推选求得,X=A*47.06%
(4)等式4
假设合同含税金额为A,可取得17%税率的发票含税金额X,则
A/1.03*3%=A/1.11*11%-X/1.17*17%
0.069973 0. 145299
经过推选求得,X=A*48.16%
根据以上推算结果,我们得出的结论如下:
对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工程项目,选简易计税并非一定合适,需要建筑企业相关部门根据经验数据及市场调研判断,进行精细测算后,再做计税方法的决定。
需要提醒的是,工程计税方法测算是建立在项目已中标,而且可与业主就计税方法进行沟通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正在投标中的项目,还要区分业主类型、招标要求及沟通结果,确定投标报价时的工程计价方法。
一、 老项目如何平衡?
收入与成本在会计准则上要求权责发生制,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增值税却是这样规定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可从来没说这个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额与销项税额对应的销售额要区配。
另外这个销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建筑业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间也八杆子打不着,无论营业税与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显然收到预收款,企业所得税上无需确认收入。
那么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就有讲究了,因为和会计上的收入与成本没啥关系,5月1号之后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少就很关键!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扒拉一下利润最重要。
比如一个老项目投标价格10000万,5月1号之前已经预收9000万了,但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只花了2000万,未来还要发生3000万,人工费及其他规费2000万,未来还要发生2000万,假设运气不错,后面可以抵扣的3000万可以取得17%的专用发票,简单算算这个项目按一般还是简易哪个划算瞧: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9000+1000除以1.03-9000*3%-2000-2000-3000-2000=700.87
采用一般计税办法:9000+1000除以1.11-9000*3%-2000-2000-3000除以1.17-2000=1066.80
所以像这种老项目,5月1号之后的销项与进项因企业而异,各有不同,同时又跨越了不允许抵扣的营业税时代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时代,所以划拉一下利润,哪个划算按哪个来。
二、 清包工项目与甲供项目如何平衡
相对于老项目的事实俱在,这个清包工和甲供可未必是有了事实,即新项目也可以采用,很大程度上,我觉得对清包工与甲供给予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可能更多是对建筑市场现状的无奈之举。比如那个挂靠工程,被挂靠方短期内是无法挣脱依靠收取挂靠费赚钱的模式,如果一定要求被挂靠方按一般计税方法来处理,虚开的风险将无限大,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而且就业人员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阶层,权衡利弊给个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也是睿智之举吧,反正现在还是过渡期。
1.如果企业不规范的话,进项税额很难以取得,比如说拿了一项工程,让挂靠方干,对挂靠方人财物管理基本上就是放羊,那你就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吧,别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挂靠费没赚到,反而因为挂靠方虚开专用发票而把你被挂靠方牵连着一起捉了,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能要压下价,不过你被挂靠方只要管理费不少,这个利润你就挤压一下挂靠方吧,工程签成甲供就欧了。
2.如果企业规范的话,咱们说个例子吧,设备供应商936万卖个设备,可以开专票,安装企业和甲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安装企业说了,这个设备我来买,给你甲方安装,安装企业自个扒拉一下,人工要花150万,估摸着赚个50万,则安装企业要1110万,不含税收入1000万-150万人工-800万的设备款,正好赚50万,而甲方掏1110万,这个设备入帐就是1000万,如果甲方说设备甲方买,实际上还是一样,为啥呢,安装企业不傻,我没抵扣,我就选简易,向你甲方要206万,不含税收入200万-150万人工还是赚50万,而甲方总共付206万+936万=1142万,这个设备入帐价值仍是200+800=1000万,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一方销项,一方就是进项,国税局借助这个专票抵扣,一分钱少不了,玩来玩去就是甲方乙方看谁脑子快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作用时,这时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可就要讲究了,为啥,很简单,你开个专用发票和开个普通发票对于甲方来说无所谓:
比如像上例,甲方是个事业单位,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甲方必定只会掏1110万,如果甲方只掏1110万的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前所述,乙方赚50万,
如果选择甲供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乙方只能收取1110-936=174万,赚174除以1.03-150=18.93万元,
那你说你是选择甲供还是选择包设备包安装了?答案就在那里,设备的进项税额对你安装企业有用,对甲方没用。
实际上现实当中复杂的多,因为新项目你是和别人去抬标的,人家是一般计税方法,成本为不含税,你因为进项取得不了多少,如果你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你的成本含了不少税,那你就得考虑一下少赚点钱了,否则你哪里抬得过人家,在招投标这个门槛你就迈不出去。
所以呢,采用简易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要考虑一下你的进项在哪里,你开出去的销项别人要不要抵扣,好好扒拉一下赚的利润,必竟企业出来混是要赚钱的。但是如果管理规范,进项发票来源有保证,则更能优游应对了。
小会计:我们是建筑服务企业,想问几个问题可以吗?
小税官:可以。
小会计:建筑服务业在过渡期有哪些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小税官:建筑服务在过渡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形主要是:清包工、甲供材工程以及老项目。不过,清包工、甲供材工程没有受到过渡期的限制。只有一般纳税人才需要考虑选择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选择问题。
小会计:知道,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想请教:总包方选择的征收方式和分包方选择的征收方式相互之间有影响吗?
小税官:这个事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看的:
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分包方的选择征收方法才有意义。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可以按11%抵扣。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总包方就不可以抵扣;但是,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只能抵扣3%的税额。
如果总包方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即使分包方选择了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对于总包方来说就是取得了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分包对计税方式的选择对总包方在增值税抵扣上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分包方只需要考虑自己的因素对选择的影响。
小会计:嗯!总包方与分包方的计税方式的选择看来是相互牵制的。是不是可以专用说:总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方就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有利;总包方选择简易方法,分包方也选择简易方法,这样就可以少缴税?
小税官:这个就不好说了,要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看的。影响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因素很多,比如:材料的比重、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比重、抵扣发票的税率等等。所以,要在工程造价、预算中需要进行比较详细的测算分析。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对后续的利润带来影响,所以,总包方在确定自己的选择方式后,对分包方的计税方式也有必要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固定增值税的结算模式。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可能容易引起后续的纠纷,因为总包方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而分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最后有可能造成总包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这就需要在约定中考虑抵扣税额损失的利益弥补问题。当然,税收仅仅是双方合作或者选择的一个方面,合同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许多。
小会计:是的。但是税收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老板想让我了解多一点,便于合作谈判。想再问一下,建筑工程中必然存在使用后剩余的建筑模板和下脚料等物品,应该怎样处理才能规避税务风险呢?
小税官:使用后剩余的或者能够继续使用的模板和下脚料,如果对外出售或者转让、赠送了,应该作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入库了,等待以后其他工程需要时在利用的,属于本企业的存货,增值税无需处理。
小会计:清包工、甲供材工程是不是可以按照项目来进项选择计税方式?
小税官:可以的。
会计:那不是很容易避税吗?
小税官:增值税是有严格的规定,怎么可能!
小会计:好!那我问你几个问题,同一个建筑企业是一个纳税人,企业内部之间的不同项目之间进行物资调拨,按照规定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
小税官: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所说的情形不符合视同销售的情形。
小会计:那从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中已经抵扣的物资调拨到选择简易征税的项目上,是不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税官:材料物资用于简易征税项目的,应该进项税额转出。
小会计:好。那在一个小项目上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然后购进大型设备用于工程建设,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总是符合抵扣条件吧?该工程结束后,该设备移送到选择简易征税办法的大项目上使用,这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了建筑企业发生如下几种特定应税行为情况,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四、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虽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的话,必然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
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有时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一是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量。建筑企业会有很多工程,有些工程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有些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层面的明细核算,建筑企业将难以证明哪些采购属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哪些采购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有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
二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有可能更重。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若建筑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较多的年份,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若当期进项税额较大时,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有可能会出现负数,形成进项留抵税额。或者会出现小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税额的情况。
三建筑企业在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时,要考虑其客户(一般纳税人)的需求。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客户可按购进价格的11%抵扣进项税额;而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客户只能按购进价格的3%抵扣进项税额。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客户会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从而不利于建筑企业扩大市场份额。